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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进一步规范各类政府采购交易费用的通知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作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1-12-15 16:00:00 浏览量: 字体: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湾里管理局财政办:

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现就政府采购领域相关交易费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取消缴纳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降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2、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保证金应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同时鼓励参投企业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3、凡进入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应统一纳入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管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使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保证金系统的“随机子账户”缴纳保证金。 

项目交易结束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交易结束( 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书面合同等)或流标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还投标供应商保证金。

二、评审专家劳务费

1、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文件执行。

2、除评审专家外,任何人不得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

三、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用

1、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2、采购人应委托优质专业、服务高效、收费适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要重点审查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避免代理服务费虚高等问题。

3、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四、履约保证金

1、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2、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且应当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3、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转为质保金。

五、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1、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除收取合理的代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各类采购文件应当采用电子化方式免费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

2、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交易场地应当免费提供,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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