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省、市及地方政策法规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方式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作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1-12-15 16:00:00 浏览量: 字体: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方式审批,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非招标方式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市直单位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应符合的条件: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申报材料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模板见附件1)

采购人内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并盖公章。

2)申请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模板见附件2)

采购人内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并盖公章。

根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不同的适用情形,还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a.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还需提供该项目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单一来源公示截图(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证明(模板见附件3),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并盖采购人单位公章。

b.符合“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还应提供有关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

c.符合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还应提供原中标合同的相关资料。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除按二(一)(1)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①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截图;结果公告截图

②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③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直单位如需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补充完整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采购人及主管部门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采购全过程负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方式审批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洪财购[2015]2号)不再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


附件:洪财购[2021]24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方式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分享文章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